山东软件著作权申请标准 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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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周期3个月 实际价格来电面议 品牌山东凯文 所在地山东 规格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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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 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
如果他人直接大段复制或者直接使用你的软件代码,则可明显判断出侵权,但对于利用你软件的算法、数据结构移植抄袭的行为不能保护。
2.我国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采取方式如下: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之前写查资料的时候,看到有一些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延及思想的个例,但目前学界对此有争论,因为涉嫌违背软件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的目的。所以综上,软件著作权登记对直接抄袭行为有一定的保护能力,但对于核心的算法、数据结构以及涉及的商业模式不能起到好的保护。对于某些软件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二 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题问答
1.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答: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2.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
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4.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答: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 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山东软件著作权申请标准
软件著作权费用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软件登记公告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山东软件著作权申请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就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具备民事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应当视为非专有。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山东软件著作权申请标准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代理商标事宜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异议、商标变更、补证、续展、商标权转让、使用许可、驳回复审、争议和撤销、申请等;代理**领域包括电子、通讯、化学、机械、生物、能源、医药等领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不同需求,进行包括**检索、**权变更、**文件撰写、申请文件准备、答复审查意见等全项**事务。代理企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8000健康体系认证、CE欧盟认证、3C强制性认证。企业策划,营销策划。产品VI设计,LOGO设计。知识产权法律信息咨询。企业网站建设。我公司所有业务均格,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前来洽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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