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 利和实用新型专 利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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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 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

在自发明专 利申请日起9年零6个月的期限内,发明专 利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0天内,发明专 利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后,原发明专 利申请视为撤回。在发明专 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需要将原发明申请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权利要求删掉。

 

2.实用新型申请或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 利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

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将其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后,原实用新型申请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专 利权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将其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 利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此时,必 须放弃实用新型专 利权。

但是,若实用新型申请人或实用新型专 利权人已申请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或在收到他人申请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通知之日起过30天后,则不能将其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或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 利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

在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或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 利转换为发明专 利申请时,可以将原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放入发明专 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转换后的实用新型申请的内容必 须与原外观设计申请的附图以及外观设计说明中记载的内容一致;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后,原外观设计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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