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莱芜**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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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企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6.**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资格期满**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自颁发"**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以下称《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

2.未取得**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十四条、*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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