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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井水不犯河水?
  在讨论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域名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理由之一,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理由之二,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阻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相同设计的权利,并论称,"假如我们将知识产权法上的商标"设计"类比为物权法上的动产,那么,凡此设计尚未通过注册或使用而被认可为任何法律主体之权利标的时,我们更可视其为'无主'物。例如:某一商标相对于未获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而言,以及所有商标相对于INTER-NET网络域名而言,都将因其尚处于'公有领域'而属于'无主'物。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实施'占有',并依据在先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这只能说明,'抢注'是一种合法行为。"(参见唐广良《INTERNET域名纠纷及其解决》一文我认为以上观点有偏颇,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识域名与商标的性质、作用。
  首先,域名具有经济价值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麦当劳公司耗资八百万美元买回被人抢注的域名,国内某公司大肆抢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待价而沽,这都是典型的例证。
   再者,从商标制度的发展看,"商标的功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标已经从简单的区别产品出处的符号变成广告促销的工具和载体。"(参见黄晖《**商标和着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商标的原始意义,即区别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已经逐渐淡化,当然,它仍是商标制度的基础。对于**度较高的商标来讲,它的作用远远不只是区别产源,它已经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权,是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集中体现。将他人具有较高**度的商标文字注册为域名,无疑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创造的商业信誉,在吸引点击率方面挖了别人的墙角,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不能根据习惯顺利地找到自已想要访问的网页,增加了搜索的成本,这样就使他人商标的识别作用受到削弱,而商标的识别作用正是商标权保护的要义,这就说明域名抢注行为构成了对商标的侵权。如果在抢注了域名之后,利用抢注的域名来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就更是商标侵权行为了。网络带给我们的并不是一个虚拟世界,它仍然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要受到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法律的调整。况且,名花总是有主的,那些凝结了经营者商业信誉的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决不是什么"无主物",可以在网上任意"先占",这也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着性、**度与网上保护
  我们论述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的理由,同时也应看到,对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应确立一定的标准,其核心就在于判断在后的域名是否不正当地借用了别人的商誉。商誉在商标中的两个支点分别是:①商标的显着性;②商标**度。
  其一,关于商标的显着性。
  所谓商标的显着性就是商标能够区别商品与服务出处的特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黄晖先生认为,商标的显着性按强弱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显着性和**显着性。相对显着性是指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例如"长城"可以分别作为"葡萄酒"、"电脑"、"电扇"、"风雨衣"以及"饭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但离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能指向特定的出处。**显着性是指即使在没有指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也能使人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如一看见"柯达"、"海尔"就会想到胶卷和电器,这种显着性同时和强大的**度联系在一起。由于网络通常不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因此只有具有**显着性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才可能让人产生混淆。也只有具有**显着性的商标才会产生被人借用商誉、进而构成网上侵权的问题。
  其二,关于商标的**度。
 商标具有**度往往是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这是因为只有**的商标才具有较高的价值,抢注为域名才有经济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商标的**度也是决定商标能得到何种水平保护的条件。以**度为标准,商标大致可以分为**商标(即公众熟知商标)、着名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度的商标)、**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度的商标)和普通商标。其中**商标能够得到较充分的保护,而其他非**商标的法律保护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处理在先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时,应当把商标的显着性与**度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如果在先商标没有较高的**度,那么往往不会发生域名抢注的问题;如果在先商标权仅由非*创的文字构成,如长江、黄河、熊猫、牡丹之类常见词汇,那么即使该商标在某一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具有较高的**度,也不能阻止他人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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