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点商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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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着性、**度与网上保护
  我们论述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的理由,同时也应看到,对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应确立一定的标准,其核心就在于判断在后的域名是否不正当地借用了别人的商誉。商誉在商标中的两个支点分别是:①商标的显着性;②商标**度。
  其一,关于商标的显着性。
  所谓商标的显着性就是商标能够区别商品与服务出处的特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黄晖先生认为,商标的显着性按强弱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显着性和**显着性。相对显着性是指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例如"长城"可以分别作为"葡萄酒"、"电脑"、"电扇"、"风雨衣"以及"饭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但离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能指向特定的出处。**显着性是指即使在没有指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也能使人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如一看见"柯达"、"海尔"就会想到胶卷和电器,这种显着性同时和强大的**度联系在一起。由于网络通常不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因此只有具有**显着性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才可能让人产生混淆。也只有具有**显着性的商标才会产生被人借用商誉、进而构成网上侵权的问题。
  其二,关于商标的**度。
 商标具有**度往往是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这是因为只有**的商标才具有较高的价值,抢注为域名才有经济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商标的**度也是决定商标能得到何种水平保护的条件。以**度为标准,商标大致可以分为**商标(即公众熟知商标)、着名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度的商标)、**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度的商标)和普通商标。其中**商标能够得到较充分的保护,而其他非**商标的法律保护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处理在先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时,应当把商标的显着性与**度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如果在先商标没有较高的**度,那么往往不会发生域名抢注的问题;如果在先商标权仅由非*创的文字构成,如长江、黄河、熊猫、牡丹之类常见词汇,那么即使该商标在某一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具有较高的**度,也不能阻止他人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域名


在先域名与商标
  在先商标与域名的纠纷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网站名称的**度也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我通过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发现,已经有人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那么,在先域名能否对抗在后的商标,就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1.域名的可注册性。域名是否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是产生在先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前提。
    从域名的构成看,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构成,例如,搜狐网的域名为:http://www. Sohu. 。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根据《商标法》*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从构成要素来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我们探讨域名的可注册性,主要还是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要件和相对要件入手。所谓商标注册的**要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中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所谓商标注册的相对要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一般来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域名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在实践中,将域名注册为商标通常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将域名的全部申请注册商标,比如将http://www.sohu.com.cn整体申请注册商标;一种是将域名的一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比如将www.sohu.com.cn、sohu. com. cn或sohu.com注册为商标;再有一种就是将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比如将sohu申请注册商标。后一种情况,域名实际上是作为普通的文字商标申请注册的。至于前两种情况,目前商标局采取的做法是,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即可予以整体注册,域名中的通用部分如www、com、cn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并且不以域名中含有表示国名的文字予以驳回。如果域名是由缺乏显着特征的文字所构成,例如www.pda.com(其中pda是便携式掌上电脑的英文缩写形式)或者www.vcd. 之类,则依法不能核准注册。从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将域名的整体注册为商标或者只将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注册为商标并没有根本的区别。
    域名的可注册性,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分别提出的,因此,将域名注册为商标就要指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再由商标局进行审查。
    2.域名受保护的条件。在先域名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与域名的权利属性密切相关。我在前面已经谈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域名还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鉴于各国的域名注册普遍实行不审查原则,一律以在先域名对抗在后商标无疑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域名所有人使用域名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的域名实际上就是商标,应根据《商标法》来进行保护,而域名受保护的具体条件也与商标相同,应从域名的显着性、**度两个方面来考虑。如果有人将他人*创的具有一定**度的域名注册为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向商标评审**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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