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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与商标的异同点

    多人认为商标就是品牌,或品牌就是商标,甚至很多的企业经营者也是这样认为的,这种错误的认识说明两点:一是说对品牌概念不理解,品牌意识淡薄;二是说明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只重视商标,而忽视品牌的建设和管理。其实品牌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品牌与商标二者概念不同
    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从定义上看,它与品牌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商标较大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是通过法律来做保证。而品牌定义:它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来区隔、识别和区分其他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并通过其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一切利益关系、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综合体验的总和。品牌较大的特点是它的差异化的个性,这种个性是通过市场来验证的。
二、品牌与商标的构件不同
    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而品牌的构件则是由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组成,静态部分包括名称、图案、色彩、文字、个性、文化及象征物等;动态部分包括如品牌的传播、促销、维护、管理、销售、公关活动等。品牌是一个复合概念,所以它的构件要比商标丰富。
三、品牌与商标使用区域范围不同
     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世界每个国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范围内使用受法律的保护,**过国界就失去了该国保护的权利,也是说该商标不在具有排他性。而品牌则与商标不同,如“虎”及其图案是品牌,在其他国家也是品牌。你可以使用,他也可以使用,只不过是所有者不同而已。
四、品牌和商标的使用的时效不同
    品牌实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实效则取决于法律。**对商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年限,如一些国家规定商标的使用年限为2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为10年,如果到期限还可以续注,实事上商标具有*性权利。而品牌则不同,即使法律允许你,但市场不一定接受你,品牌的生命力的长短取决市场,和经营者的能力。
五、商标要注册审批,品牌之需使用者可自己决定
    商标这里是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注册成功之前称之为商标,宣称有独占性权利是不当的。一个标示,一个名称或两者组合能否成商标不取决于企业,而是取决于法律所属于的权利机构--商标局评审机构。而品牌则不同,公司随便去一个名称,请人画个图案就可以使品牌,而且用不用怎么用都不需要谁来批。当然一旦选定一个品牌,还是尽量去注册,这等到品牌做大之后以防别人抢注成商标,因为不是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二者延伸形式不同。品牌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可以从某一品类延伸到另外某一品类。如娃哈哈可以从一个营养液到果奶,再到纯净水等。品牌的延伸没有改变品牌,因为品牌的名称、标志和图案等没有改变。但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当品牌延伸到一种新品类时,就必须作为一种新商标重新办理商标登记注册。因此商标延伸必须进行申请注册,并标明用于什么产品。




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域名纠纷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其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因商标与域名分别为不同主体所有而导致的权利冲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这里的商标通常是具有较高**度的商标;二是商标与他人在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相同。**种类型的冲突比较常见,有一些典型案件还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常常以"域名抢注"称之。后一种类型的冲突还没有引起更多的注意,我通过检索发现,已经有一些**的域名、网站名称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我估计,此一类型的冲突迟早会浮出水面。
一、关于域名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技术角度看,域名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地的一种方法;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一个标志。
  域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标识性。采用域名的较初原因就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Internet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
  其二,一性。Internet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一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对应的域名也是**一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
  其三,排他性。由于Internet是覆盖**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的排他性。在域名注册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域名相同,才能获准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它就排斥在后申请的与之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一性的进一步延伸和必要的保证。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首先就要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域名是不是权利?域名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域名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对于上述问题,学者们可谓是见仁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但域名又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不宜划归到现有某种权利之下。
  其二,域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这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它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维持它也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它对人们是有用的。因此它对持有人而言,是一种民事利益,也是民法的保护对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认识。并不是每一个域名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那些具有*创性的有**度的域名,无疑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一些属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予以保护。(参见郝玉强《谈中文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文)
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对域名的法律性质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权利乃待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的结合",权利是对待定利益的法律拟制,任何权利的产生都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就更为明显。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无形意味着其创造者不容易控制这些资源,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利的外壳,创造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着作权、商标权、**权等知识产权都是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护的,迄今为止,还没有看见任何国家关于赋予域名独立知识产权地位的法律规定。1999年4月30日公布的"WIPO较终报告"指出,就域名系统改革进行磋商的目的并不是要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或者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因此,离开法律的规定来谈论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域名权"只在学理上有意义,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域名还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也不能一概否定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对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应结合域名的构成与作用进行分析。有观点认为,域名是网上的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着的区别功能,与使用者的商业声誉和其他名誉密切相关,它就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从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看,很难想象一个企业会用与自已的商标、商号毫无关联的文字作为域名,而一般消费者也往往习惯于根据**的商标、商号来猜测一个企业的域名。从这个角度说,域名就是传统的商标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如果一个企业借助于有识别产源作用的域名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域名实际上就是商标。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在谈到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时指出,域名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其理由是,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我并不否认有些域名的设计具有较高的*创性,是设计者的智慧结晶,但是,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它的识别性,而不是创造性。首先,从域名的构成看,域名主要表现为字母、数字组成的字符串,其创造性一般较低,有时甚至还不如商标。其次,从域名的作用看,域名是作为商业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名称而存在的,是企业在互联网上表彰自已、消费者进行网页搜索的工具,再令人赏心悦目的域名也不过是设计精美的门牌而已。因此,如果分类的话,域名与商标都应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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