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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域名纠纷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其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因商标与域名分别为不同主体所有而导致的权利冲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这里的商标通常是具有较高**度的商标;二是商标与他人在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相同。**种类型的冲突比较常见,有一些典型案件还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常常以"域名抢注"称之。后一种类型的冲突还没有引起更多的注意,我通过检索发现,已经有一些**的域名、网站名称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我估计,此一类型的冲突迟早会浮出水面。
一、关于域名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技术角度看,域名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地的一种方法;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一个标志。
  域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标识性。采用域名的较初原因就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Internet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
  其二,一性。Internet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一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对应的域名也是**一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
  其三,排他性。由于Internet是覆盖**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的排他性。在域名注册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域名相同,才能获准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它就排斥在后申请的与之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一性的进一步延伸和必要的保证。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首先就要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域名是不是权利?域名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域名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对于上述问题,学者们可谓是见仁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但域名又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不宜划归到现有某种权利之下。
  其二,域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这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它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维持它也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它对人们是有用的。因此它对持有人而言,是一种民事利益,也是民法的保护对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认识。并不是每一个域名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那些具有*创性的有**度的域名,无疑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一些属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予以保护。(参见郝玉强《谈中文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文)
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对域名的法律性质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权利乃待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的结合",权利是对待定利益的法律拟制,任何权利的产生都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就更为明显。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无形意味着其创造者不容易控制这些资源,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利的外壳,创造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着作权、商标权、**权等知识产权都是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护的,迄今为止,还没有看见任何国家关于赋予域名独立知识产权地位的法律规定。1999年4月30日公布的"WIPO较终报告"指出,就域名系统改革进行磋商的目的并不是要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或者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因此,离开法律的规定来谈论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域名权"只在学理上有意义,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域名还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也不能一概否定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对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应结合域名的构成与作用进行分析。有观点认为,域名是网上的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着的区别功能,与使用者的商业声誉和其他名誉密切相关,它就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从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看,很难想象一个企业会用与自已的商标、商号毫无关联的文字作为域名,而一般消费者也往往习惯于根据**的商标、商号来猜测一个企业的域名。从这个角度说,域名就是传统的商标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如果一个企业借助于有识别产源作用的域名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域名实际上就是商标。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在谈到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时指出,域名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其理由是,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我并不否认有些域名的设计具有较高的*创性,是设计者的智慧结晶,但是,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它的识别性,而不是创造性。首先,从域名的构成看,域名主要表现为字母、数字组成的字符串,其创造性一般较低,有时甚至还不如商标。其次,从域名的作用看,域名是作为商业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名称而存在的,是企业在互联网上表彰自已、消费者进行网页搜索的工具,再令人赏心悦目的域名也不过是设计精美的门牌而已。因此,如果分类的话,域名与商标都应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


域名与商标:井水不犯河水?
  在讨论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域名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理由之一,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理由之二,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阻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相同设计的权利,并论称,"假如我们将知识产权法上的商标"设计"类比为物权法上的动产,那么,凡此设计尚未通过注册或使用而被认可为任何法律主体之权利标的时,我们更可视其为'无主'物。例如:某一商标相对于未获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而言,以及所有商标相对于INTER-NET网络域名而言,都将因其尚处于'公有领域'而属于'无主'物。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实施'占有',并依据在先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这只能说明,'抢注'是一种合法行为。"(参见唐广良《INTERNET域名纠纷及其解决》一文我认为以上观点有偏颇,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识域名与商标的性质、作用。
  首先,域名具有经济价值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麦当劳公司耗资八百万美元买回被人抢注的域名,国内某公司大肆抢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待价而沽,这都是典型的例证。
   再者,从商标制度的发展看,"商标的功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标已经从简单的区别产品出处的符号变成广告促销的工具和载体。"(参见黄晖《**商标和着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商标的原始意义,即区别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已经逐渐淡化,当然,它仍是商标制度的基础。对于**度较高的商标来讲,它的作用远远不只是区别产源,它已经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权,是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集中体现。将他人具有较高**度的商标文字注册为域名,无疑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创造的商业信誉,在吸引点击率方面挖了别人的墙角,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不能根据习惯顺利地找到自已想要访问的网页,增加了搜索的成本,这样就使他人商标的识别作用受到削弱,而商标的识别作用正是商标权保护的要义,这就说明域名抢注行为构成了对商标的侵权。如果在抢注了域名之后,利用抢注的域名来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就更是商标侵权行为了。网络带给我们的并不是一个虚拟世界,它仍然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要受到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法律的调整。况且,名花总是有主的,那些凝结了经营者商业信誉的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决不是什么"无主物",可以在网上任意"先占",这也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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