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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性质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明确规定:“鼓励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同时,根据《*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由此可见,软件的着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着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一旦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着作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 1、通过登记机构的不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务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前提。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培增。 4、《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部门编程能力的认可。 5、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二条及*十条的*五项有关规定: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证书等
软件着作权的期限和限制编辑
(一)软件着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较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发表后*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着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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