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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山东凯文
所在地山东
规格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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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泰安高企认证,泰安高企认定,济宁专利申请,淄博认定服务,济南高企认定,淄博高企认定,枣庄高企认证,东营高企认证,烟台高企认定,潍坊高企认证,聊城高企认证,临沂高企认定,日照高企认证,滨州高企认定,德州高企认定,菏泽高企认证,莱芜高企认证,公司有的律师和技术团队,收费合理,诚信经营,(简称知胜)是经济南市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商标局、**局备案认可,汇集商标、**、版权、企业资质认证和法律方面的律师和精英团队,代理服务的性机构。是一家集**代理(含涉外)、商标代理(含涉外)、植物新品种代理、版权代理(不含涉外)、企业资质认证咨询等代理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机构。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 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
如果他人直接大段复制或者直接使用你的软件代码,则可明显判断出侵权,但对于利用你软件的算法、数据结构移植抄袭的行为不能保护。
2.我国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采取方式如下: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之前写查资料的时候,看到有一些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延及思想的个例,但目前学界对此有争论,因为涉嫌违背软件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的目的。所以综上,软件著作权登记对直接抄袭行为有一定的保护能力,但对于核心的算法、数据结构以及涉及的商业模式不能起到好的保护。对于某些软件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二 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题问答
1.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答: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2.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
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4.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答: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 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申请流程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3、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明(复印件)
3 代理人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40页, 共80页不足8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8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凡办理中国境内版权登记的,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可到作者所属地的地方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广东省内作者可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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