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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山东凯文
所在地山东
规格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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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泰安高企认证,泰安高企认定,济宁专利申请,淄博认定服务,济南高企认定,淄博高企认定,枣庄高企认证,东营高企认证,烟台高企认定,潍坊高企认证,聊城高企认证,临沂高企认定,日照高企认证,滨州高企认定,德州高企认定,菏泽高企认证,莱芜高企认证,公司有的律师和技术团队,收费合理,诚信经营,(简称知胜)是经济南市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商标局、**局备案认可,汇集商标、**、版权、企业资质认证和法律方面的律师和精英团队,代理服务的性机构。是一家集**代理(含涉外)、商标代理(含涉外)、植物新品种代理、版权代理(不含涉外)、企业资质认证咨询等代理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机构。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1.如何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权属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不征收。”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书或者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凡办理中国境内版权登记的,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可到作者所属地的地方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广东省内作者可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一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提交: 1.退税申请书; 2.计算机软件季度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申报表; 3.季度软件销售收入申请退税计算表 ; 4.季度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 5.主营收入软件收入明细表; 6.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7.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8.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9.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复印件; 10.复印件 ; 11.已纳税单复印件 ; 12.纳税申报表。
二计算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还要做呢因为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的有力,同时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
5、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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