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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山东凯文
所在地山东
规格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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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由一批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代理人组成,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版权等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整合服务。
一、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
二、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著
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三、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著作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民间团体而对著作权实施的管理。其特征有:(1)管理主体的民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民间团体而非组织。(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纯粹是为实现著作权而提供协作性的服务,它不负有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职责。(3)管理方法的信托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多采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和中介代替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代替著作权人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
四、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答: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都是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1)二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2)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使用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他人作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报社、社、录音制作者、电台、电视台等,而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必须向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五、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也可以将获得的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的企业对自己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材料。

软件著作权费用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软件登记公告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就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具备民事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应当视为非专有。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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