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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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周期3个月 实际价格来电面议 品牌山东凯文 所在地山东 规格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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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由一批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代理人组成,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版权等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整合服务。
一、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
二、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著
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三、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著作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民间团体而对著作权实施的管理。其特征有:(1)管理主体的民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民间团体而非组织。(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纯粹是为实现著作权而提供协作性的服务,它不负有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职责。(3)管理方法的信托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多采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和中介代替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代替著作权人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
四、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答: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都是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1)二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2)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使用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他人作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报社、社、录音制作者、电台、电视台等,而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必须向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五、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也可以将获得的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泰安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的企业对自己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材料。
泰安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凡办理中国境内版权登记的,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可到作者所属地的地方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广东省内作者可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泰安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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